《中華帝國約法》
中華帝國約法皇極元年八月初一日詔諭頒布
第一章、總綱
第一條、中華帝國為一立憲之君主國。
第二條、中華帝國皇帝,為國之君主,總攬統治權。
第三條、中華帝國之領土,為網域chineseempire.us.kg。
第二章、皇帝
第四條、皇帝頒給爵位、勳章並其他榮典。
第五條、皇帝制定官制,並任免文武職官。
第六條、皇帝宣告開戰、媾和,並條約之締結。
第七條、皇帝為陸海軍大元帥,統率全國陸海軍。
第八條、皇帝依法律宣告戒嚴。
第九條、皇帝宣告大赦、特赦、減刑、復權。
第十條、皇帝以國會之贊襄,行使立法權,裁可法律並發布實行。
第三章、國民
第十一條、中華帝國國民,無分種族、階級、宗教,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第十二條、國民依法律所定,享有左列各款自由權︰
一、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。
二、國民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。
三、國民有言論、著作、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。
四、國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。
五、國民有信教之自由。
第十三條、國民依法律所定,享有左列各款之權利:
一、有請願於參政院之權。
二、有訴訟於大理院之權。
三、有訴願於行政衙門之權。
四、有應朝廷科舉及仕官之權。
五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第四章、參政院
第十四條、參政院依法律行使立法權,直至正式國會之組織。
第十五條、參政院由皇帝任免參政組織之,並置議長一人主持之。
第十六條、參政院之職權如左︰
一、提出法律案,議決法律。
二、答覆皇帝諮詢事件。
三、收受國民請願事件。
四、提出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,建議於皇帝。
五、質詢國務院各級衙門並提請答覆。
第十七條、法律與重大事件之議決,得全體參政過半以上同意,方可通過。
第十八條、參政院議決之法律案,如皇帝否認,得聲明理由交院覆議。如參政院仍執前議,而皇帝認爲於內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執行有重大障礙時,經國務卿之同意,得不公布之。
第五章、大理院
第十九條、大理院依法律行使司法權。
第二十條、大理院置正卿一人,由皇帝任免,總管司法事務。
第二十一條、大理院設各科法庭,並置各級庭長、推事。
第二十二條、大理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。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,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。
第二十三條、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。但認爲有妨害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得秘密之。
第六章、內閣
第二十四條、內閣贊襄皇帝行使行政權。
第二十五條、設政事堂以掌內閣,並置國務卿一人,由皇帝任免,總管行政事務。
第二十六條、內閣設各部以分掌政務,並置正副大臣。
第二十七條、內閣各級衙門,有接受參政院質詢之責任。
第七章、附則
第二十八條、本約法經皇帝頒布後正式施行。
第二十九條、正式憲法未施行以前,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。
第三十條、本約法之增修,由全體參政三分一或皇帝提議,使得議改。議擬後經全體參政三分二以上議決同意,方可通過。
頁:
[1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