策令:帝國公民登記細則
國務卿策令:茲頒定帝國公民登記細則如下:
帝國公民登記細則
第一款、本細則依《中華帝國約法》暨《帝國國民敕諭》訂定。
第二款、凡於帝國活動之散民,經「公民登記」方得為「帝國法定國民」。
第三款、帝國法定國民(又稱帝國公民)受帝國法律保障,享約法賦予之權利。
第四款、公民登記,須滿足以下四項資格:
(一)申請人使用包含中文姓、名之帳號名稱。
(二)申請人帳號已上傳有頭像。
(三)申請人加入帝國(註冊)已滿十日。
(四)申請人總發帖量已達三十帖。
第五款、公民登記,須至內閣內務部辦理,並繳納相關規費,及通過帝國公民考試,方得成功登記。
第六款、公民登記,第一次申請須繳納銀票五十圓申請費用。如未通過,則須於間隔五日後再行申請,並繳納銀票一百圓申請費用;再未通過,程序照此。
第七款、本細則經國務卿策令公布後實施。
以上
政事堂國務卿 徐緒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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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極元年九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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