袁顥道 發表於 2025-9-12 21:55:40

《刑事暫行章程》

刑事暫行章程
皇極元年九月十二日詔諭頒布


第一章、總則

第一條、為維護帝國秩序,保障國民權益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條、本章程所定犯罪者,事發國內,不問何人,適用之。

第三條、國民於發帖上禁止以下事項:
    一、非經同意散播廣告。友邦宣傳並國內商號除外。
    二、重複發帖、刷表情,或帖文意義不明之惡意洗版。
    三、發表涉及恐怖、暴力、噁心等可能造成身心健康影響之圖文影音。
    四、發表涉及侮辱、誹謗他人或團體之圖文影音。

第四條、觸犯第三條情事者,依所轄地方行政衙門行使警告、屏蔽,或拘捕三日。


第二章、犯罪

第五條、觸犯第三條情事者,屬累犯或行為嚴重,依「妨害治安罪」論處。

第六條、行為涉及危害君主名譽者,依「大逆罪」論處。

第七條、行為涉及危害國家、顛覆國家秩序者,依「謀反罪」論處。

第八條、行為涉及妨害公務之實行者,依「妨害公務罪」論處。

第九條、行為涉及非經同意公開保密文書與對話者,依「妨害秘密罪」論處。

第十條、行為涉及輕蔑、嘲弄、謾罵、詆毀他人或團體者,依「侮辱罪」論處。

第十一條、第十條所犯情事,涉及影響他人名譽者,依「誹謗罪」論處。


第三章、刑責

第十二條、觸犯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者,依情節輕重,得進行以下判處:
     一、銀票五十圓以上,一千圓以下罰金。
     二、五日以上,三十日以下監禁。
     三、五日以上,三十日以下限制出入部分場所。

第十三條、觸犯大逆罪、謀反罪,其行為嚴重者,得判處絞刑。

第十四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之行使,依大理院之判定成立。

第十五條、觸犯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者,被害人另可提出賠償,依大理院之判定成立。


第四章、附則

第十六條、大理院之審判程序,另以法律規定之。

第十七條、本章程經皇帝頒布後正式實施。

第十八條、本章程之修訂,依參政院會議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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