詔諭:刑事暫行章程
奉天承運
皇帝詔曰:
朕聞上古聖王,有典有則,俾使黎民教化,貽厥子孫;司獄定讞,無偏無黨。
本朝於上月初一所頒定之約法,便明載有國民之自由,非經法律不得無故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。並保民有訴訟之權、及司法獨立於大理院之行使。此皆秉承祖宗之教,朕未敢疑怠也!
今依參政院條擬議決,頒布《刑事暫行章程》凡四章十八條,昭示舉國,著即實施。自此以往,有司衙門,但凡刑罪,必有法度,以正邪曲、以導幽昧。
此詔
布告天下,咸使聞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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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極元年九月十二日 刑事暫行章程
第一章、總則
第一條、為維護帝國秩序,保障國民權益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、本章程所定犯罪者,事發國內,不問何人,適用之。
第三條、國民於發帖上禁止以下事項:
一、非經同意散播廣告。友邦宣傳並國內商號除外。
二、重複發帖、刷表情,或帖文意義不明之惡意洗版。
三、發表涉及恐怖、暴力、噁心等可能造成身心健康影響之圖文影音。
四、發表涉及侮辱、誹謗他人或團體之圖文影音。
第四條、觸犯第三條情事者,依所轄地方行政衙門行使警告、屏蔽,或拘捕三日。
第二章、犯罪
第五條、觸犯第三條情事者,屬累犯或行為嚴重,依「妨害治安罪」論處。
第六條、行為涉及危害君主名譽者,依「大逆罪」論處。
第七條、行為涉及危害國家、顛覆國家秩序者,依「謀反罪」論處。
第八條、行為涉及妨害公務之實行者,依「妨害公務罪」論處。
第九條、行為涉及非經同意公開保密文書與對話者,依「妨害秘密罪」論處。
第十條、行為涉及輕蔑、嘲弄、謾罵、詆毀他人或團體者,依「侮辱罪」論處。
第十一條、第十條所犯情事,涉及影響他人名譽者,依「誹謗罪」論處。
第三章、刑責
第十二條、觸犯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者,依情節輕重,得進行以下判處:
一、銀票五十圓以上,一千圓以下罰金。
二、五日以上,三十日以下監禁。
三、五日以上,三十日以下限制出入部分場所。
第十三條、觸犯大逆罪、謀反罪,其行為嚴重者,得判處絞刑。
第十四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之行使,依大理院之判定成立。
第十五條、觸犯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者,被害人另可提出賠償,依大理院之判定成立。
第四章、附則
第十六條、大理院之審判程序,另以法律規定之。
第十七條、本章程經皇帝頒布後正式實施。
第十八條、本章程之修訂,依參政院會議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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